福建省積極落實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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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繼續實施已有管用政策
發揮失業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作用,全域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將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提至90%。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再延續實施一年,政策執行到2023年4月30日。持續實施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地市將失業保險基金用于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等支出。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對今年新失業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或臨時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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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擴大政策受益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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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強化政策落實見效服務
全文如下: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
閩人社文〔2022〕72號
各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功能作用,助力穩就業保民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參保企業2021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5.5%,30人(含,全年職工平均參保人數)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2021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2021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90%返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以下簡稱社會團體等機構),其登記為企業類型的,按企業相關劃型執行;未登記為企業類型的,按單位及其職工2021年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90%返還。
實施上述穩崗返還政策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
各地要大力推廣通過后臺數據比對精準發放的“免申即享”經辦新模式,人社部門和稅務部門要加強協調,暢通資金返還渠道,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主動向稅務部門提供符合申領條件的企業名單,由稅務部門提供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號。對沒有對公賬戶的小微企業,各地可將資金直接返還至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戶。
二、拓寬技能提升補貼受益范圍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技能人才評價,可憑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在3個月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技能提升補貼(以證書上的發證日期為準),其補貼標準按照初級(五級)不超過1000元、中級(四級)不超過1500元、高級(三級)不超過2000元。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對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繼續放寬至企業在職職工累計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1年以上。
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最多不超過三次。
三、繼續實施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發放職業培訓補貼。
四、繼續實施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
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設區市,可繼續將失業保險基金用于支持參加失業保險且符合就業補助資金申領條件人員和單位的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四項支出。不符合備付期限條件的設區市,失業保險基金不得繼續用于上述政策支出。實施上述政策的地區要制定實施方案,并報省人社廳、財政廳備案。
五、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縣(市、區),可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按每名參保繳費職工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支持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作代替培訓。社會團體等機構參照實施。實施上述政策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需2年以上。
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指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劃定的中高風險區域,其封控、管控區域內的參保中小微企業;在封控、管控區域外,但受疫情影響,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一定時段同比下降達到一定比例的參保中小微企業,時段和比例可由各地自行確定。
各地可通過大數據比對,按照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職工人數直接發放補助,無需企業提供培訓計劃、培訓合格證書、職工花名冊以及生產經營情況證明。上述補助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條件的企業,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六、大力支持職業技能培訓
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結余占上輪失業保險基金提取總量不足10%的統籌地區,在各項保生活穩崗位政策落實到位的基礎上,可提取累計結余4%的失業保險基金至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統籌用于職業技能培訓。
七、實施降費率和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
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1年,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具體實施辦法按《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閩人社文〔2022〕65號)有關規定執行。
八、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加大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力度,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統一調整至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90%。持續做好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等常規性保生活待遇發放工作。
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及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在此期間解除或中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補助金;失業保險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在此期間解除或中止勞動關系,可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臨時生活補助。未按規定履行失業保險參保繳費義務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可按失業人員參保繳費時間區分標準執行:參保繳費6個月(含)以上的,可按不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的60%把握;參保繳費不足6個月的,發放標準原則上可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的30%把握。其余事項按《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的通知》(閩人社文〔2020〕80號)執行。2022年1月1日至通知下發期間,已按閩人社文〔2020〕80號文審核發放的,可繼續保持原標準發放。通知下發之后新申領的,按新標準執行。
各地要按規定時限完成失業保險待遇全國線上申領統一入口、福建省12333公共服務平臺等線上申領數據的審核工作,防止超期辦理。
九、切實防范基金風險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密切監測失業保險基金運行狀況,加強形勢研判和工作指導,確?;鹗罩胶夂桶踩沙掷m。省級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統籌調劑力度,支持基金滾存結余不足的統籌地區落實政策?;饾L存結余備付期限不足1年的統籌地區,省級將通過調劑金補足至1年。備付期限不足2年的統籌地區(含已補助地區),可根據本地區就業形勢和財力情況,提出通過自籌資金和省級調劑金增加備付期限至2年的申請,省級按地方自籌資金和省級調劑金各承擔50%的比例,安排調劑金補助。各地實施上述政策的備付期限計算方式為:(2021年末滾存結余+2022年省級調劑金補助+各地區自籌資金)÷2021年支出合計。積極推進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基金結余不足的統籌地區要做好資金測算,按備付期限要求落實政策。要健全基金審核、公示、撥付等監督機制,加強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驗證資格條件,完善待遇申領信息比對核查系統,嚴防欺詐、冒領、騙取風險。
十、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抓緊抓實抓細失業保險保生活穩崗位提技能等各項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見效。要大力開展失業保險待遇“暢通領、安全辦”、援企穩崗“護航行動”和技能提升補貼“展翅行動”,持續優化經辦服務,推動更多政策免跑即領、免申即享、免證即辦,推動政策紅利早釋放。各地要加強工作調度,及時掌握政策落實情況,加大督促指導力度;要大力宣傳先進經驗、工作亮點,為推進工作提供借鑒,營造良好氛圍。省人社廳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政策實施情況、效果和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開展評估。
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以及第八項中失業補助金和臨時生活補助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期間,符合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八項的失業補助金和臨時生活補助政策的個人、企業及社會團體等機構可向當地經辦機構申請補發。若上述政策國家有出臺新規定,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2年5月30日
來源:省人社廳